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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权问答:寄存物丢失超市是否担责?


    问:
前不久,我去一家大型超市购物,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在了超市的寄物柜。等我取包时,发现包不见了。我要求超市赔偿,超市方面拿出了超市制订的《存包须知》称“我们的寄物柜是服务性质,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。”请问:超市的说法合法吗?(小王)

    答: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。《合同法》第 374 条规定:“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丢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据此,商家要“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”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“保管是无偿的”,二是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”。

    但实际上,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,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,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,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,即有偿保管。该商场在其《存包须知》中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,减少了免责的要件,是无效的。

    因此,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,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。你可以向法院起诉,但需要提供你遭受损失的证据。(吴红军 王楠)

(来源:工人日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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